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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将公司章程及下列文件通过民政事务司司长向司法和立法部部长呈递

·一份根据有关规定草拟的、贴有印花税的公司章程及贴有印花税的全部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若存在); 

·一份与公司章程有关的各种数据,并由公证师在印花税纸上草拟并签名。 

·一份由银行出具的投资存款证明; 

·一份公司纳税登记注册号复印件; 

·一份在国家印刷厂出版的政府公报附录上刊登公司章程预付款的收据证明; 

·一份根据司法部部长第M.01-UM.01.06/1993号令支付法律服务的非纳税国家财政收入付款证明; 

·一份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对具有资金投资功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一份由财政部部长对经营银行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批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一份由信息部电台、电视和电影司司长对开办非政府广播电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推荐信; 

·对公司创建者中有集体企业的新公司,一份由集体和小企业发展部、或由该部驻地方机构、或该部办公室出具的推荐信; 

·在报纸上刊登股权支付(非现金)广告两份; 

·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所需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478点中所要求的文件复印件必须由公证人公证和签字,以确认与原件一致。
 
在收到确认公司章程申请书之日起六十天内,法律和立法部部长将批准或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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