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为纳税人,都有纳税义务,包括代征或代扣义务。
根据1984年的税法规定,按照增值税的计征方法,每个商店或每个公司都有义务向其居住地或住址所在地的税务总局办公室报告其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地点,以便确认其为纳税商店或公司,即所谓的纳税人(PKP),并颁发应纳税人确认号(NPPKP)。
外国投资公司(PMA)应填写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下列文件,通过邮局呈报给纳税人服务办公室:
1、 对纳税人
一份合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一份公司股东人之一身份证复印件
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一份由营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复印件。
2、 对负责税收的财务人员
一份主管税收财务人员的任命书复印件。
一份其身份证、家庭证、驾驶执照、护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