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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构架用到的BVI公司如何经济实质合规

 

开曼公司作为全球各主要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公司注册地,可以在这些交易所挂牌,但通常我们会看到,在这些交易所的公司结构中,会由不止一家BVI公司的身影,这是怎么回事呢?

 

民营企业采用的红筹股方式,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辖区以外的地区(一般的做法是在香港或英属的三个群岛:百慕大,维尔京群岛)去注册的一家公司,反过来利用反向收购在中国准备的主体,把在中国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的企业,变更完之后以国外注册的公司为发行申请人。收购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具有合法性。收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重要的地方在于下一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不反对承销函,这是证监会重点考察的。

 

如果发行人认为股票的流通性是头等重要的事,他可能会选用红筹股发行,如果他认为主要是筹资,改造公司的管理体制,他可能会选用H股。通常情况下,红筹的基本构架就是:

 

1.假设A先生与B先生一同投资拥有一家国内公司,其中甲占注册资本的70%,乙占注册资本的30%

 

2.为了在香港首先按照在国内公司的出资比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BVI公司。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合并前后不能有任何的股权变动,只要收购方即BVI公司和被收购方国内公司拥有完全相同比例的股东,在收购后,国内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

 

3.之后,对BVI公司增资,再与A先生和B先生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他们拥有的国内公司的股权,则国内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VI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日后在香港挂牌的公司。

 

4.之后,BVI公司又将其拥有的国内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或百慕大公司。

 

搭好了框架,就能以开曼或百慕大公司的名义申请在香港,同时,在公司与国内公司之间再多注册一家公司,以利于将来国内公司具体经营发生变更或股权变动时不至影响公司的稳定性,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

 

BVI公司注册要求简单,只需要股东和董事各一名,两天就可以注册下来,然而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区接受。而在百慕大、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可以在香港及许多其他地区申请挂牌。

 

在国内产业和开曼公司中间加一家BVI公司,在过程中,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在中国企业的主体,控股在中国企业,而开曼公司又百分之百拥有BVI公司的股权。如日后公司每有新开设业务,可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相互独立,不会相互牵累。而且,BVI公司的税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公司,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关联交易,甚至把不良资产注入新公司,因此越复杂就越安全。

 

但是往往真正的公司并非如此简单,例如在美国的盛大网络,使用的也是类似的基本,但是实际上就复杂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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