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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婚姻登记须知

一、结婚登记

(一)驻在国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

(二)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三)双方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四)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五)双方提交有效护照、旅行证和居留证明;

(六)3张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七)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八)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九)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十)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一)驻在国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

(二)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当事人婚姻关系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四)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五)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六)双方提交有效护照、旅行证、居留证明和结婚证及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和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七)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八)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驻外使领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九)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使领馆存档一份;

(十)符合离婚条件的,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签署本人姓名、捺指印,当场领取离婚证。

三、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婚姻登记的效力,应以驻在国法律承认领事婚姻登记为前提。有的国家不承认领事婚姻,有的国家承认领事婚姻,还有的国家承认领事结婚、而不承认领事离婚(如德国)。

(二)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驻在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一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四)尽管中国驻外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驻在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前亦会视情作出提醒。



来源:http://cs.mfa.gov.cn/zggmzhw/hydj/sqhydjxz_66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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