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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翻译

通常涉外公证书和公证证明对象需附外文译文,即产生涉外公证文书的翻译问题和涉外公证书先认证再翻译还是先翻译后认证问题

涉外公证办理

在公证实践中较注重程序和证明对象的真实、合法,对公证书的翻译往往没有放到应有的重要位置上,但公证文件要求了文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译本必须准确真实、不得随意增删、杜撰或推测。致使有些译文质量不高。译文质量的优劣不仅对涉外公证书效力的正常发挥和我国公证的形象产生重要影响,更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顺利实现。

因此,涉外公证书的翻译应得到足够重视。在事务中,经常碰到当事人要求自己对公证书及材料进行翻译,公证书及材料不应由当事人自己翻译。

一是当事人的翻译水平千差万别,公证员并不清楚及掌握,如果造成翻译出现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自己使用,也影响中国公证的整体形象。

二是公证当事人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可能会故意提供存有一定虚假内容的公证翻译文本,比如说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国外对于学历的要求标准而对于翻译文本中关于学历的表述混淆概念或将学历翻译成更高的层次。

涉外公证翻译

因此,对于当事人要求自己提供译文的,公证员应拒绝使用,并建议当事人将公证文书交由专业翻译公司或公证处的内部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从而保证公证书译文的质量。

由于境外的公证书以及境外当地外交机构的认证书都是外文的,所以建议全部做完公证认证后,整体翻译,否则先翻译后认证,回来还得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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