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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几种类型介绍

     开曼群岛最常见的离岸公司类型是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章程载于公司章程大纲和公司章程中。 开曼群岛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灵活的多用途公司。在开曼岛设立此类公司快速、直接且易于维护……这对外国投资者来说确实很有吸引力。

      在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可以选择在注册办事处专门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将股份的资产和负债彼此隔离,并与开曼公司的一般资产隔离。但要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豁免公司申请人必须声明不会在开曼群岛境内开展任何业务。只有获得豁免的公司才能申请成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开曼豁免公司


豁免有限期限公司

对于注册办事处被设置为 LDC 的豁免公司,该豁免公司的名称末尾必须带有“LDC”或“有限期限公司”。经济特区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包含“经济特区公司”或“ SEZC”。有限期限公司尤其具有公司存在的许多方面。这包括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 豁免公司还应拥有至少两名股东或认购人,并在其组织章程大纲中包含一项条款,将豁免公司的存续期限限制为 30 年或更短。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股本

任何豁免公司都可以通过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另一家豁免公司的股份。豁免公司股份可由另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拥有自己的法人资格,能够行使完全能力的自然人的所有职能,无论公司优势和永久继承的问题如何。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主要特点

组织章程大纲

组织章程大纲必须包含您的所有公司详细信息。公司法要求您向相关实体提供您提议的豁免公司详细信息,包括您提议的豁免公司名称、目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及认购人的姓名和授权股本。

组织章程大纲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豁免公司名称
豁免公司目的
公司注册办公地址
初始认购者姓名同意成立豁免公司并各自持有至少一股股份,并确认其所有股东的有限责任
授权股本

公司章程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注册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不仅包括上述的公司章程,还包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服务提供商应根据要求提供以下有关豁免公司的信息。 管理人员和董事的增补和解聘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的责任可能是有限或无限的。公司章程还负责规定董事和管理人员的所有权力、职责和责任。

公司章程包括内部规章制度:

应根据要求提供信息:发行、类型、转让、回购或赎回的方式
股东大会
股东投票权
高级职员和董事的任命及其权力、会议、报酬
股息支付
清盘

注册办事处

每家豁免公司都必须在当地设有注册办事处,并将注册办事处的实际位置向公司注册处备案。 公司注册处应收到两份经签署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副本,并颁发公司注册证书。 根据组织大纲和章程细则,任何豁免公司都必须拥有注册办事处。 豁免公司注册办事处必须随后通过公告公布。 即使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也必须以正式决议的形式完成。地点变更决议的核证副本应在决议作出后 30 天内向注册官提交。

股东和董事

豁免公司至少需要一名股东,该股东也可以担任董事。 股东或董事不一定居住在开曼群岛。他们可以生活在任何国家。 需要有会员或股东登记册。它不必实际存在于注册办事处,也不必可供权威或公众审查。唯一的例外是根据《税务信息机构法》发出生产订单的情况。

股份可发行:

有或没有名义或面值
可协商或不可协商
高于面值的溢价
以零碎股份发行(以及相应的权利和负债零碎)
授予延期、优先或其他特殊权利;
无记名股票(公司拥有开曼房地产的情况除外)。
股票是所有权的证明,但有时可以在没有股票的情况下发行股票。也可以购买记名股票。
股份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转让或禁止。
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可以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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