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税务概况

统一10%的企业所得税率适用于所有塞浦路斯居民企业,是欧洲最低的所得税率。

对居民公司取得来自子公司的股息收入完全享受参股免税(最低持股1%;最低要求);

利润分配不征收预提税 (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2) 而不论接受人居住在哪个国家,或是否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对资本利得及出售子公司股份的收益免税;

对塞浦路斯控股公司3出售股份(或清算)所取得的收益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及所得税;

在塞浦路斯控股公司续存周期内不征收资产净值税;

可适用“欧盟指令”,包括规定欧盟国家之间对股息收入(或分配)予以免税的《母公司子公司指令》。


主要税收法律简述

(a) 塞浦路斯境内税:境内公司(本土经营)需要交税。

收入包括贸易、制造、工业、采矿、农业、利息、不动产的租赁等所得的商业利润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和正当经营的利润。

境外公司只需为从本国常驻机构所得的收益支付税款。“常驻机构”一词基本上包括办事处,分公司,工厂或实验室,煤矿,油田,或超过三个月的建筑项目等。

出租塞浦路斯的不动产和在塞浦路斯的正当经营利润也应交税,而不论是否存在常驻机构。


(b) 企业所得税

当地公司与国际商业公司无明显区别,所有公司都支付10%的企业所得税。

免除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如下:

在塞浦路斯收到的来自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完全免税。

国外常驻机构所获收益免税,以下情况除外:

超过50%的公司支付行为产生投资收益。

外国税收明显低于在塞浦路斯的应缴税率。

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收益无需交税,这适用于所有公司,无论境内外(个人及公司实体)。 获利50%不属于日常业务范围内(即使该利润需缴纳以下提到的国防税)。


(c) 国防一次性特别缴款(代扣所得税)

-应付股利

塞浦路斯公民作为股东需支付分发红利的15%作为代扣所得税,非本国公民则无需支付。如果分配红利相当于70%的利润,纳税结束后两年内没有实际分配,则产生的利润增长及15%的代扣税应当作红利分配。境外股东所获收益则无需如此。

-应收股利

从外国公司所获股利无需交纳代扣税说明:

获得股利的公司至少拥有1%的股份

公司的支付款项最多有50%用于投资

外国税率并不是明显低于塞浦路斯税率

塞浦路斯境内公司无需向另一境内公司支付股利税。

-已获利息

塞浦路斯本国居民或公司需交纳10%的已获利息税款。

-利息和版税

境外公司和个人无需缴纳利息和版权代扣所得税。

-租金

塞浦路斯境内公司需支付3%的租金收入代扣税(扣除25%后)。

备注:红利、利息及租金的国防税作为双重税收协议中的收入税,单边扣除。


(d) 资本所得税

由塞浦路斯境外不动产销售所得的资本收益不在资本所得税范畴。该税只用于本国境内不动产。


(e) 增值税

标准增值税率是15%。

增值税折合率为5%。

境内国际公司需注册登记,以便于他们在欧洲内部贸易享有零税率,以及在本地费用上收回已支付增值税。


(f) 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塞浦路斯本地居民则需交所得税。 个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在该国停留超过183天则被视为本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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