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联酋从事各种经济和商务活动,首先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所在酋长国市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并递交所需文件,以取得所需贸易、工业、专业或职业执照。另外,需和当地人合伙或找当地人作担保。与当地人合伙,非当地人在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当地人的投资比例一般为51%,双方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义务。担保人可不必投资,但有权获取公司纯利润的20% 作为担保费(贸易公司)
(一)公司注册手续:
1. 申请营业执照,应向酋长国市政府当局递交下列有关文件:
(5)三张护照像片
2. 申请加入该国酋长国工商会(如阿布扎比工商会):
在申请人向市政府有关当局递交了上述文件之后,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转工商会,同时将上述申请文件设立档案,为履行工商会所规定的入会手续。营业执照申请人需向市政府主管部门递交包括上述文件影印件在内的有关资料,并在工商会填写申请表。如阿布扎比工商会的"注册和会员委员会"每周一举行会议,讨论入会问题。经过批准,同时申请人交纳了有关入会费用后,由工商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书"。
申请人在取得工商会颁发的"会员证书"后,将证书连同有关文件递交市政府主管部门。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会员证书"的有效期同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一致)。
工程建筑公司还需向酋长国计划部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计划部根据该公司的技术和财务情况排定该公司的等级。该公司只能依据本公司注册的等级来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
(二)在阿联酋从事各种经贸活动,尚有以下几种形式的公司: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其中,前两种形式只能是百分之百的阿联酋籍资本。现将后几种形式的公司分别介绍如下:
1. 合资公司(JOINT-VENTURE COMPANY)
(1)定义:
合资公司的交易是通过其中某一个以他本人名义签约的合伙人进行的,只有他本人对与之签约的第三者负责,第三者不得要求除他以外的其他合伙人承担任何责任。
(2)特点
A. 这类公司的合伙人只有在亲自经营贸易业务时才被视为商人;
B.这类公司没有商号或经商地点,也没有与其合伙人的债务相分离的任何债务。因此,其中每一个合伙人只被视为是其本人所提供的(资本)份额的拥有者;C.这类公司是"隐藏"式的,不是公开出现的。只有当其合伙人有所表示,使他人知道公司存在的情况下,才变成实际的公司,合伙人才共同对第三者承担责任。
(3)成立手续和管理方法:
F.合伙人有权亲自检查公司的发票和其他文件或通过代理人来检查,但不得给公司带来损失。
2. 公开合股公司(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
(1)定义:
公开合股公司是指该公司的资本被分为若干份价值相等的、可转让的股份。合伙人只需提供他本人的份额。合伙人对公司债务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按他本人在公司资本中的份额而定。
(2)特点:
B.公司的名称应体现出它的宗旨。一般不得采用某一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名称之中必须有"公开合股公司"的字样。
(3)成立手续:
D.将按照固定格式填写好的创建公司的申请递交给酋长国有关部门,并附上"公司法"第48条和1989年第74号部长决定第3条中所列的有关成立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伙公司应具备的各种文件。
3. 不公开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STOCK COMPANY)
是指股票不上市的公司。这类公司应至少由三人组成,他们应认购完毕公司的全部资本,该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迪拉姆(约合54.8万美元)不公开合股公司在具备"公司法"第 217条规定时,可以转成公开合股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除了有关公开认购(股票)的规定之外,一切适用于不公开合股公司。
4. 责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指由2-50位合伙人组成的公司,他们对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各自在公司资本中的份额。合伙人的份额不得为可流通的票据。
(2)特点:
H. 公司股份中 51%的股份应由阿联酋籍公民持有。
(3)成立手续:
公司向合伙人通报有关情况的方式;
B.公司成立的契约经有关方面公证之后,公司创建者应将其递交给有关部门,以便申请办理商业注册手续。
5. 股份合伙有限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1)定义:
这类公司对于第一部分人即合伙人来讲是合伙公司,合伙人被视为商人。
(2)特点:
E.参股人只能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参加公司内部的管理工作,不得干预与第三者有关的管理工作。
(3)成立手续:
通过具体实践,在上述公司形式中,"责任有限公司"这一形式最容易被外籍投资者所接受。虽然外籍人在公司的投资比例上限为49%,但利润的分配比例却可另议,这主要是考虑到外籍合伙人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