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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申报方式之离岸豁免

根据香港税例,香港有限公司的离岸收入可以从利得税豁免。香港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均非在香港境内进行,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一经批准,所有离岸收入均不需支付香港的利得税。香港税务局同意公司所产生之利润为离岸收入。


对于公司来讲,离岸经营是最好的经营方式,所以如果客户确实属于离岸经营,而不管是否盈利,建议客户在第一次做账审计的时候就申请离岸豁免,因为税务局认为一家规范经营公司的营运模式不会更改,所以第一年申请成功几率远远大于以后做账审计再申请。


1、具体可以从以下面几点来验证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

(1)供应订单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2)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记录等。


2、申请离岸豁免需要的资料:如果满足以上5个条件,公司就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向税务局申请离岸豁免

(1)公司组织结构;

(2)公司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3)谁负责洽谈生意,与客户、供应商联络;

(4)公司产品及价格,要附上价目表;

(5)公司有没有货仓,地点在哪里;

(6)公司负责接洽生意的所有员工资料,出差地点,目的,跟哪些客户、供应商接触要列一些清单;

(7)客户、供应商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名称、地址;

(8)怎样选择供应商、怎样决定价钱;供应商怎样送货,怎样付款给供应商,有没有开信用证,谁负责开信用证;

(9)怎样去找客户,怎样决定价钱,怎样送货给客户,客户怎样付款,有没有收信用证;

(10)所有销售购货协议、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保险运输单据、电邮、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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