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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公证用于北京诉讼

        香港公司因商业合作、投资或合同履行等问题与内地企业产生纠纷,需通过内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在北京,涉及香港公司的民商事案件通常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实行的一国两制,两个地区法律体系不同,香港文件用于内地需要办理中国委托公证加盖专递章程序。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等相关司法解释,来自香港地区的公司主体文件和法律文书,必须经过法定的公证与转递程序,方可作为有效证据在内地法院使用。

二、诉讼文件清单(根据不同诉讼所需文件不同):

1. 公司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CI)
2. 有效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BR)
3. 最新年度周年申报表(NAR1)或法团成立表格(NNC1)
4.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
5. 董事及股东名册(Register of Directors/Members)
6.有关商业登记号码作唯一业务识码的参考文件
7.受保护资料报告
8.公司唯一董事议
9.委托代收执行款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办理案例如下:


香港文件用于北京诉讼办理中国委托公证


三、办理流程如下:

1.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将文件提交至具备“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律师审查文件真实性、签署合法性, 出具正式《公证书》或《公司资料证明书》,并附执业证书核证副本, 重要文件(如授权书、决议)通常需董事在律师面前或视频见证签署,确保授权书的真实性。

2.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公证完成后,将全套公证书送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审核后加盖“转递专用章”,登记备案,确保文件可被内地司法机关核验。

四、常见的办理事宜:

1.文件时效性: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需为最新版本,若董事、股权信息近期变更,需先更新香港公司注册处记录,再办理公证;

2.签字规范:所有需签字的文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需在公证人面前签署,禁止提前签字,签字样式需与公司章程一致;

3.用途明确:公证文书需注明“用于北京市XX法院(具体法院名称)诉讼事宜”,避免用途模糊导致文件无效;

4.证据补充:若诉讼涉及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且证据形成于香港,需同步办理公证转递手续,确保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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