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并非孤立存在,需结合其他法规综合理解,37号文是跨境外汇流动监管的关键一环,与以下法规形成“上下位法+流程衔接”的关系,确保外汇登记、资金流动合规。

一、结合其他法规综合理解:

1. 与VIE架构的关联:若VIE架构涉及境内居民通过SPV进行境外投融资,同样需办理37号文登记,确保VIE结构下的资金流动合规。

2. 与ODI(境外直接投资)的区别:37号文聚焦“境内居民个人”通过SPV的境外投融资;ODI则主要规范境内机构(如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两者主体、流程有所不同,但均是跨境投融资合规的重要环节。

3. 与税收法规的衔接:37号文保障外汇合规,而跨境投融资还需结合税收法规(如税收协定、境外所得抵免等),实现“外汇+税务”双重合规。

二、流程衔接法规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规范境内机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ODI),与37号文形成“机构ODI”与“个人SPV投资”的区分与衔接——37号文聚焦境内居民个人,ODI规范境内机构,两者共同覆盖跨境投资主体。

2.《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明确银行在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兑、账户开立等业务时的操作细则,37号文登记完成后,后续资金入境(如返程投资)、利润汇出需通过银行按此指引操作,确保外汇流动合规。

3.《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简化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流程,将部分登记权限下放至银行,37号文登记虽仍由外汇局主导,但后续部分变更登记、资金业务可依托银行简化流程办理。

三、税收监管协定

1.境内税收: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境内居民通过SPV取得的境外所得(如分红、股权转让收益),可在境内抵免已缴境外税款,37号文登记是证明“境内居民身份”及“境外所得来源”的重要依据,支撑税收抵免申请。

2.国际税收协定:中国与香港、开曼、BVI等SPV常见注册地的税收协定:明确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跨境支付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如内地-香港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税率可降至5%或更低),37号文登记的SPV若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可申请享受协定优惠,降低跨境资金成本。

        “登记-审批-监管”闭环:37号文(外汇登记)→ ODI/行业监管(项目审批)→ 外汇/税收法规(后续监管),形成全流程合规链条。“境内-境外”联动:境内法规(如公司法、税收法规)与境外SPV注册地法规联动,确保境内外主体、资金、权益的合法性。“主体-行为-资金”覆盖:37号文(主体登记)+ ODI(行为审批)+ 外汇资金操作指引(资金流动),实现全要素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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