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资,作为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经济学术语,指的是境内居民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以境外企业身份返回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经济行为。这一过程看似“外资入华”,实则资本源头仍根植于国内,形成“内资变外资”的独特现象,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外资体制与资本流动互动下的典型产物。
一、返程投资三个核心:
1.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2.并购境内已有企业股权;
3.取得境内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或通过协议方式控制资产。
二、基本特征
1. 实际控制未变:虽经多层境外公司包装,资本或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境内自然人或法人。
2. 注册地集中于避税天堂:香港、BVI、开曼等地成为返程投资的主要跳板,数据显示,2004年商务部统计的对华投资来源地中,这些地区位居前列。
3. 资本流出环节存在不规范:许多境内投资者未履行正规境外投资审批程序,或在审核中刻意隐瞒返程意图。
4. 企业性质转变但业务不变:完成返程后,企业获得“外资”身份,享受政策优惠,但生产经营活动仍完全扎根国内。
三、返程投资动因
1. 境外融资驱动型
①境内企业(尤以民企为主)因A股上市门槛高、融资受限,转而选择境外间接上市(如“红筹架构”)。
②通过设立离岸公司,以换股或现金收购方式将境内资产注入境外主体,实现海外挂牌融资。
③此类返程投资不涉及真实资本外流,而是权益跨境转移,融资所得再以“外资”身份回流,属于合理资本运作。
2.政策套利与资本避险型
①政策寻租:外商投资企业长期享有税收减免、土地优惠、外汇汇兑便利等“超国民待遇”,促使内资企业“洗白”身份,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
②私人财产保护:部分高净值人群出于对产权制度不完善的担忧,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再以“外资”身份返投,既寻求海外法律庇护,又享受国内对外资的特殊保护。
③金融投机与汇率套利: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时期,短期资本借道返程投资流入境内,规避资本管制,实质为“热钱”伪装成FDI,博取汇率与利差。
四、政策走向
1.严禁政策套利与投机性返程投资:对以规避税收、获取优惠、洗钱或短期套利为目的的行为,应明确禁止并加强审查。
2.规范融资性返程投资:允许为境外上市、私募融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须履行外汇登记、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
3.实施“实际控制人原则”:无论外资来源地,一旦发现最终控制人为境内居民,即启动境外投资合规性核查。
4.加强跨部门协同,将返程投资纳入国际收支统计,参照IMF标准,同时记录为“对外投资”与“外商投资”,提升数据透明度。
5.推动内外资政策并轨,逐步取消超国民待遇,从源头减少政策寻租动机。
返程投资是中国特定发展阶段下制度摩擦与市场智慧交织的产物。它既是企业突破融资瓶颈的创新路径,也是资本规避监管、寻求庇护的现实选择。未来,随着资本市场深化、税收公平推进与外汇管理现代化,返程投资或将逐步褪去“套利光环”,回归其作为正常跨境资本流动的本源。而对其的规范与引导,也将成为中国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关键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