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该办法取代了2004年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向更加法治化、规范化、便利化方向迈进的重要一步。
一、适用范围:涵盖各类外商投资形式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1.中外合资
2.中外合作
3.外商独资
4.外商投资合伙
5.外商并购境内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等项目
上述投资形式均纳入统一的核准与备案管理体系,体现了政策的全面性与包容性。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及相关产业政策,以下项目需实行核准制:
1. 国家层面核准项目:
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
②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
③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不含房地产)。
上述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
2. 省级或地方政府核准项目:
①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
②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③中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
④此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 其他特定项目:
①不属于上述情形但列入《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执行核准。
②省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划分地方各级政府核准权限,但省级核准权不得下放。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
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此类项目通常具有投资规模较小、产业风险较低、市场调节性强等特点。
四、核准程序:规范透明,注重效率
对于需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①项目及投资方基本情况;
②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③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④并购类项目还需说明并购安排、融资方案、股权结构、收入使用计划等。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为确保制度落地,办法强化了全过程监管机制:
1. 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应联合城乡规划、国土、环保、金融监管等部门开展稽察和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横向互通制度。
2. 信用惩戒机制:对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3. 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4. 责任追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申报单位通过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核准或备案的,将被撤销文件、责令停工,并追究法律责任。